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关于推荐评选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老龄工作委员会,省直机关老龄工作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老龄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内容,以实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激励和调动广大老龄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科学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2011年在全国开展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老龄工作系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包括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所属单位(科研机构、杂志社、出版社、报社、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才信息中心、老年网站、老年维权咨询服务中心等)。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老龄工作系统中为老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名额为: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40个,全国老龄系统先进工作者35名。分配给我省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1名。各市和省直机关老龄办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上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最多限报1 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老龄工作委员会或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2、老龄工作得到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老龄办编制、人员、经费、职责、办公场所五落实;基层老龄工作网络体系健全,工作扎实有力。
4、老龄委成员单位落实《老年法》和老龄方针政策措施有力,为老年人办实事成绩突出,作用发挥充分,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老龄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政勤政,干部队伍素质良好,工作制度完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好,能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得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肯定和老年人称赞。
6、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其他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工作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为老龄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得到有关部门、社会和老年人广泛赞誉。
3、工作深入,作风扎实,勇于开拓,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老年公益事业。
4、单位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浓厚,代际关系融洽。
5、近5年没有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
2、热爱老龄工作,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竭诚为老年人服务。
3、精通老龄工作政策和业务,具有很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老年人,踏实肯干,廉洁奉公,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受到老年人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4、连续从事老龄工作5年以上。
5、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1、评选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推荐程序。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并在所在单位和地区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名称(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共同审核后,报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批拟表彰的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将通过新闻媒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
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4)。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方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5)。被推荐集体为企业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方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附件6)。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向城乡社区倾斜
省级老龄办不参加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退休人员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地上报的县处级干部人选,须经全国老龄办统一平衡研究确定。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推荐质量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被推荐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和《全国老龄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要报送2寸彩色免冠近照5张。请于2011年7月22日前将以上材料及征求意见表、公示报样、公示结果报送省老龄办,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xlaoling002@163.com。推荐审批表可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下载(www.cncaprc.gov.cn)。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老龄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老龄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联合组成山西省老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老龄办宣教部,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握正确导向,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把关,把评选表彰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老龄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在老龄系统中大力弘扬创先争优精神,大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激励和调动广大老龄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确保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贯彻实施,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联 系 人:关 宇
联系电话:0351―6387006
电子信箱:sxlaoling0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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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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