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
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1〕12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煤炭工业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举措。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战略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市要提高对职工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各市要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失业预警机制,特别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行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将失业风险降到最低。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切实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职工安置责任,建立运转有序、信息畅通、工作高效的工作机制。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安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方案可行。对经确认拖欠的职工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医疗费以及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要在企业资产处置中优先清偿,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有效保障职工权益。
三、积极促进再就业
(一)各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7号)规定,将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向企业派驻工作组,召开就业政策指导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措施,帮助失业人员树立信心,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帮助落实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四)各市要指导并帮助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落实培训经费,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力争使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实现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
四、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职工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兼并重组企业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或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留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分类安置人员
(一)鼓励企业吸纳安置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应尽可能留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企业在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过程中,失业人员不超过企业缴费总人数的15%、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可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规定,申领转岗培训补贴。补贴额按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计算,由企业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原企业按规定预留费用后,由兼并重组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内退人员预留费用包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生活费预留标准不低于原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退人员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退人员内退前企业实际月缴额确定。同时考虑到各种费用增长因素,企业可按内退人员人均5年的标准预留相关费用。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所涉及退休人员,原则上移交社会化管理,社区管理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兼并重组企业负责管理。
六、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
(一)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内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规定预留并缴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费用,确保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三)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妥善处理工伤人员待遇问题。各市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待遇问题。
七、积极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牵头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监管、煤炭、工会等部门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形成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各市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应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2、职工安置渠道及经费落实情况;
3、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欠缴社会保险费解决办法;
4、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5、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及社会化管理情况;
6、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医疗费、债务情况及解决办法等。
(三)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要优先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工作完成任务后,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引导。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企业状况和职工思想动态。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沟通渠道,对涉及职工安置的有关重大问题,要发扬民主,及时听取职工意见,平等协商。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组织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及时反映职工诉求,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有关政策,推广职工安置先进典型,让企业和职工了解大局、了解政策,服从大局,执行政策,努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规定认真落实职工安置所涉及的各项政策措施,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费用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安置实施阶段。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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