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支取使用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售房款专户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为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关于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政法〔2006〕3号)文件规定,现将支取使用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售房款专户内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售房单位在支取使用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售房款专户内资金时,必须由市房改办、中心住房资金管理处作出批复(危改、文保项目无需房改办批复),并报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以下简称贷款中心)审核同意后,管理部依据市房改办和中心住房资金管理处的批复及贷款中心支取通知单或签阅材料办理支取手续。
二、对于2006年6月1日以前存入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售房款专户资金,各售房单位在支取使用时,在取得市房改办、中心住房资金管理处的批复,并由贷款中心签阅后,管理部按照市房改办和中心住房资金管理处批复的支取额度办理支取手续。
三、对于2006年6月1日以后存入的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售房款专户资金,各售房单位在支取使用时,须持市房改办、中心住房资金管理处批复和其他相关材料(危改、文保项目无需房改办批复),报贷款中心进行核实。如果在支取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售房款专户资金时而该专户内无贷款资金的,贷款中心只做签阅,管理部在办理支取时,以市房改办、中心住房资金管理处批复额度为准(危改、文保项目无需房改办批复);如果在支取集资合作建房和危改、文保项目售房款专户资金时而该专户内有贷款资金的,对贷款资金部分贷款中心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可支取的贷款资金额度,售房单位凭贷款中心开具的《支取通知单》(见附件一)和相关材料至管理部办理支取手续。
本通知自2007年4月2日起执行。
附件:支取通知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一:
支取通知单
单位:
你单位关于支取 区
项目贷款资金事项,根据监理公司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经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审核,确定支取比例为 %,同意支取贷款资金 万元,其余贷款资金 万元暂不予办理支取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
(公章)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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