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0 11: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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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社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0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04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推荐。
(二)评选推荐名额
按照人社部函〔2012〕204号文件要求,我省可推荐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1名。
各市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可推荐1个(名)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能够依法公正独立地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高,风清气正。
3.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根本任务,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深化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障基本药物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应对科学、成绩显著。
4.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决策科学民主,规章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5.近5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2.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深化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障基本药物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严格执法、行动迅速、应对科学、成绩突出。
3.勇于承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任,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在行政管理、政策研究、技术监督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无私奉献、清正廉洁,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连续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5年(含)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落实“两审三公示”制度,进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优中选优,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质量。
1.符合评选范围的基层单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荐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经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确定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上报。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监管一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所在地参加评选推荐。评选推荐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干部职工倾斜。副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三)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让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被推荐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附件4)。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报送有关材料。
1.各市、各单位务于8月10前将初审材料(附电子版)报山西省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视为放弃,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履行的评审程序,各市由市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局直属事业单位盖单位公章)、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各市由市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局直属事业单位盖单位公章)、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对象事迹简介表(附件5,字数控制在500字左右)。事迹材料要内容详实,重点突出。
2.于2012年9月30日前,按照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反馈意见,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附件4)、《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制作相应的视频素材(高清avi格式,先进集体3分钟,先进工作者2分钟),代表先进集体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5张(6寸)、先进工作者近期免冠证件彩照2寸5张(红底)。
以上材料均A4纸打印并签字盖章后,一式5份(表格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fda.gov.cn下载)连同电子版(光盘)一同上报。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组成山西省评选推荐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应成立相应评选推荐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评选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联 系 人:王小芳、侯佳丽
联系电话:0351-3580237
传 真:0351-7235207
通讯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99号
邮 编:030013
电子邮箱:shengjursc@163.com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核奖惩处
电 话:0351-3046183
传 真:0351-304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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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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