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归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完善个人贷款相关政策,提高效率,保证个人贷款档案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个人贷款新流程中返档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个人贷款档案能够按照个人贷款新流程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返回管理部归档,各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三种个人贷款档案归档模式中的一种进行个人贷款档案,档安工作。
1、提前归档。即在经办银行向管理部上报个人贷款拨款明细单的同时,进行个人贷款档案的交接工作。各管理部应在对经办银行返回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包括各管理部应留存档案和担保中心应留存档案)核对无误后再办理相关划款手续。为确保经办银行在向管理部返档后顺利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管理部应与经办银行议定原由经办银行在贷款发放前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的借款借据、扣款授权书等材料由管理部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
2、担保业务资料临时存档。即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在担保资料完成审核后,由担保中心担保审批人员将担保中心应留存的文件(包括抵押登记资料和归档资料,不含《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单独进行临时存档管理。在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部后,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档案资料整理,对于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部应按照《个人贷款流程中各阶段资料清单(担保中心担保)》将除担保中心临时存档文件外应由担保中心存档的资料返还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进行临时存档文件和管理部返回存档资料的档案合并工作。
3、按照《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36号)规定执行,即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管理部和担保中心应留存的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部。
二、各管理部应将本管理部采用的归档模式在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个人贷款管理处备案。各管理部选择采用归档模式须保证不影响个人贷款的办理速度,同时确保档案在规定时间内返回。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管理部接到此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执行,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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