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合作开展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个人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现就北京铁路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合作开展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34号)文件的要求,北京铁路分中心经研究决定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二、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执行《北京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三、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中所签订的相关资料适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标准文本。
四、北京铁路分中心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负责借款申请人的贷款咨询、资格审查、贷款额度期限的初审工作;向借款人发放相关的资料;对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开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审核通知单》及《贷款发放通知书》。
五、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审批借款人的担保申请,并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中心会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与借款人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负责指导借款人签订《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凡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中心作为抵押权人负责完成抵押登记工作。
六、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在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中,负责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借款合同》的复核签订工作;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包括担保中心的保证条款)一式六份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一式三份的合同编号、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日期的填写工作。
七、逾期催缴责任的划分。借款人欠缴贷款本金利息一至二个月的由受托银行负责催缴工作;借款人欠缴贷款本金利息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时,受托银行应将有关资料转给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负责逾期的催缴工作。受托银行于每月15日前向分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借款人逾期的有关信息资料。借款人还贷逾期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时,受委托银行要按照附件6的内容提供详实的资料,以保证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逾期催缴工作正常进行。担保中心按责任范围定期向分中心、受托银行提供逾期催缴情况的相关资料。分中心积极配合受托银行、担保中心做好逾期催缴工作。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2.《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
3.北京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流程
4.《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收费速算表》
5.北京铁路分中心贷款申请资料要件清单
6.《逾期情况明细表》
7.《还款情况明细表》(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借款申请编号:
乙方(货款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
丙方(担保人):
保证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抵押人/出质人:
为了证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住房借款
第一条 借款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借款于本合同生效当日划付开户行 账号 ,即为甲方收取了借款。
第二条 借款月利率为了 ‰,自借款划付之日起计息。债务履行期间,如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货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条 借款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用途仅限于甲方购置(含建造、大修、下同)坐落于北京市
住房,建筑面积 ㎡。
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五条 借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条款见本合同第六章和第七章,担保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元。
第六条 抵押物状况
抵押人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
/
抵押物处所
/
/
抵押物名称
面积(㎡)
原值(万)
评估值(万)
抵押率(%)
权利凭证编号
登记时间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质物状况
出质人
/
身份证号
/
/
电话
/
/
/
/
/
质物名称
原值/面值
(万元)
评估值
(万元)
质押率(%)
权利凭证编号
数量
(张、个)
交付日
/
/
/
/
/
/
/
/
/
/
/
/
/
/
此处签章为签章各方对本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的认可和确认。
借款人: 贷款人:
担保人:
第二章 借款偿还
第八条 甲方自收取借款后按月偿还借款,每月还款时间为每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借款期限届满日。
第九条 还款方式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还款办法中的等额均还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月还款本息人民币(小写) 元。
第十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在乙方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且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日前及还款日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月还款的存款,以备乙方划收。自乙方划收之日为甲方还款。
第十一条 无论甲方与房屋出卖人或房屋修建人因房屋购置,建造、大修发生何种纠纷,都不得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甲方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时,应当将购房借款本息返还乙方。
第三章 提前还款
第十二条 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在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借款使用期间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甲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每次偿还的数额应为人民币壹万元或该数的整数倍;提前偿还全部借款,须将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借款利息和剩余借款本金付清。
甲方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双方应就剩余借款的偿还期限、月还款额做出书面约定,并依此履行;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长于原期限,利率不作调整。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甲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即最后还款期限为《提前还款通知书》发出的第30日: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申方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
(三)甲方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抵押人拒不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不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六)出质人擅自处分质物:
(七)出质人拒不提供与质物损坏或者价值减少相当的担保;
(八)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银行账号等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资金、财产进行监督、检查;
(九)保证人重要资产发生转移、被查封、冻结、或者单位发生变更、撤销等情形,或者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乙方要求的条件提供新的担保。
第四章 抵押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六条所列财产为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保证对该财产的权利无任何瑕疵。有关保险事宜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需要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应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由乙方收持抵押物他项权利证明。
第十八条 抵押物为期房的,抵押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前,以抵押人与出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拥有的权益设定抵押;有关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及收押事宜由相关各方签订协议予以明确;在办妥抵押物登记后,由乙方收持抵押物他项权利证明。
第十九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的义务,乙方有权监督检查。抵押人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馈赠等形式处分抵押物,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经乙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的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条 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如借款未清偿,抵押人应就抵押物的处置与乙方达成协议,否则,乙方将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1、保护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应缴税费;
3、借款利息、罚息、本金。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清偿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确定的款项后,如有剩余,归抵押人所有;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述各项,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第五章 质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 出质人以本合同第七条所列质物为甲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保证对该质物的权利无任何瑕疵。
第二十五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处分质物应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经乙方同意的处分质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 质押期间,如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益时,出质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作为出质财产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如甲方或者出质人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并且相关各方办理了相应手续后,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可以返还出质人。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出质人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如借款未获清偿,出质人应就质物的处置与乙方形成协议,否则,乙方将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处分质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1、保护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应缴税费;
3、借款利息、罚息、本金。
第三十三条 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在清偿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款项后,如有剩余,归出质人所有;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述各项,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第三十四条 甲方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后,乙方将质物返还出质人。
第六章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履行债务时,乙方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保证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
以保证加物权担保的,保证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物权设定之日止。
第三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银行账号等资料。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单位发生变更、撤销等情形或者保证人经营发生亏损,足以影响乙方利益,甲方和保证人应于变化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第四十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担保能力的保证。
第四十一条 甲方和乙方如需延长借款期限或者变更本合同其它主要条款,应征得保证人同意。但乙方调整贷款利率和月还款额以及根据本合同第三章和本合同第五十一条约定作出的变更,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保证期间,乙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情形之一,保证人应当自收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清偿甲方债务。
第七章 保证的特别约定
第四十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本条约定与本合同第六章相关约定冲突时,适用本条约定。
第四十五条 保证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本条约定与本合同第六章相关约定冲突时,适用本条约定。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甲方应当按照保证人要求及时偿还该代偿款。逾期,甲方应当自保证人代其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逾期数额和逾期期间以每日万分之四向保证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甲方应当向保证人支付担保服务费。担保服务费数额见本合同第五条。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可根据担保服务费退费办法的规定退还甲方部分担保服务费。
第四十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转让债权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条约定与本合同第六章相关约定冲突时,适用本条约定。
第四十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乙方和保证人同意,可以对甲方的债务重新安排;
(一)甲方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二)甲方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或者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甲方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致使甲方无力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四)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当签署变更协议或者相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甲方拟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因房屋买卖纠纷拟提起诉讼,应当告知乙方并由乙方和甲方共同与出卖人解决购房款及购房借款本息的处置问题。甲方不告知乙方或者不将借款返还乙方,视为挪用借款,改变借款用途,按本合同第五十四条的约定执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改变借款用途,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利息;
第五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或者未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给甲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五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约定,逾期或者未按约定的数额还款,乙方有权对甲方违约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利息。
第五十七条 甲方或者丙方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的约定,拒不提供新的担保,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第十章 费 用
第六十条 为设立物权担保所发生的抵押物评估费、质物鉴定费、保管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如需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该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一章 纠纷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如木合同约定公证或者见证生效的,本合同自公证或者见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乙方将该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者将该通知直接送达甲方、丙方之日,或者从该通知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甲方、丙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所称实现抵押权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指;
1、为保护债权、抵押权、质权而支出或者垫付的各种费用;
2、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质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旅费等。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上的效力。
第六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甲方(借款人)签章:
乙方(贷款人)签章:
丙方(担保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抵押(反担保)合同
特别提示
本合同是为方便抵押人(反担保人)和保证人而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制作的标准合同。
本合同以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合同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抵押人(反担保人)仔细审阅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约定及违约责任垢承担条款,如有不明之处可要求合同制作者说明或解释,如果您对本合同相关条款没有异议,同意这些条款的约定,请您签字确认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抵押人(反担保人)A:
B:
保证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A: (抵押人A和B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现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
抵押人B: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现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
抵押权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西街18号贵州大厦祺洋商务中心18层
联系电话:64446220
邮政编码:100029
为保障编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和简称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即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购 房屋抵押给乙方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以下述财产抵押:
房屋坐落: ;
房屋建筑面积: ;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
购房合同编号: ;
房屋评估价值(大写): ;
已付首付金额(大写): ;
第二条 甲方以共有房屋抵押时,应当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并以此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一)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二)乙方向借款人追偿而借款人迟延偿还期间的违约金;
(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四条 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当签暑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抵押房屋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办理抵押房屋登记所需证明文件。
第六条 乙方代办抵押房屋登记,应当在收到全部代办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部门办理。
第七条 在办理抵押房屋登记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证明文件。如因乙方过错造成证明文件毁损、遗失,乙方应当负责补办,补办费用由乙方负担。因毁损、遗失证明文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当保证抵押房屋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的要求遭到拒绝时,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转让抵押房屋时,应当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屋巳抵押的情况。经乙方同意的转让,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北京市公证处办理提存。如提存,办理提存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抵押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列入拆迁范围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甲方不能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拆迁补偿款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北京市公证处办理提存。如提存,办理提存所需费用甲方负担。
第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依法处置抵押房屋。但借款人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而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有关部门追认为烈士的除外:
(一)借款人累计(含持续)三个月.未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护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四)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承担了保证责任,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置抵押房屋:
(一)参照市场价格,协议作价,将抵押房屋作价转让给乙方或者他人;
(二)参照市场价格,将抵押房屋变卖;
(三)通过诉讼或仲裁实现抵押权。
第十四条 处置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处置抵押房屋应缴纳的税费;
(二)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三)偿还乙方己向贷款人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四)迟延偿还乙方代为偿还债务的违约金;
(五)剩余金额交还甲方。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预售房屋作为抵押物,如借款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致使乙方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乙方可以代位行使预售合同中买方的权利。
第十六条 乙方行使代位权而解除预售合同的违约金,在借款人巳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收,如有剩余,偿还乙方。
第十七条 乙方不行使代位权,可以就保证责任及其损失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中,以所购预售房屋抵押的,抵押物为该预售房屋。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甲方) A:
B:
年 月 日
抵押甲权人(乙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
位于北京市房屋为本人和甲方共有,房屋共有权证写(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本人同意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为购买房屋而申请住房担保贷款向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并按照抵押(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公积金担保贷款业务工作流程(一)
一、咨询:
借款人到北京铁路分中心或分中心指定的委托代办机构咨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有关问题,北京铁路分中心根据《北京铁路分中心委托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借款人的合法性。在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后,告知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资料的内容及份数。
二、受理:
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到分中心办理借款登记;领取准备复印资料清单、《借款申请表》、《龙卡验证单》(以借款人本人姓名开户的龙卡到就近建行办理验证)、《收押合同》、《开户证明》。
三、初审:
审核《借款申请表》的填写、盖章是否合格,收押合同是否签字盖章,核对原件、复印件是否真实完整,(根据资信等级、经济收入、购房金额、法定工作年限、家庭生活支出)确定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告知担保费金额和夫妇双方同时到分中心签字的时间,填写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
通知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三个工作日)。五证留中心,开始建立个人贷款临时档案。
四、填写合同:
担保中心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包含保证条款)、《抵押(反担保)合同》、代扣还款委托书、支付款凭证、印鉴卡片、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未出租证明》及《收押合同》上签字,开具《担保审批意见书》、《放款通知书》,缴纳担保费。担保中心将审核后的个人借款资料带回担保中心盖章(附件一),两个工作日返回分中心。
五、填写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书:
分中心按批量总金额填写《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通知书》,银行据此表办理放款;(银行二个工作日放款后三个工作日将贷款资料返回分中心)。
六、归档:
十个工作日内,分中心将银行返回的贷款资料退还担保中心并归档。
七、归还贷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请按还款日,于合同生效日次月扣款,借款人每月23日以前将还款额存入卡内。
若提前还款,请借款人事先与建行铁道支行(电话:63989184)或建行复兴支行(电话:66061462)联系并带借款合同、代扣还款委托书到建行复兴支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附件4
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
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每万元贷款应交担保费(元)速算表
贷款年限
担保服务费
贷款年限
担保服务费
贷款年限
担保服务费
1
10.20
11
74.45
21
163.50
2
15.57
12
82.18
22
173.92
3
21.13
13
90.15
23
184.63
4
26.88
14
98.38
24
195.63
5
32.83
15
106.88
25
206.93
6
39.48
16
115.63
26
218.53
7
46.00
17
124.66
27
230.44
8
52.76
18
133.95
28
242.65
9
59.75
19
143.52
29
255.17
10
66.98
20
153.37
30
268.01
收费特别说明
1、公积金贷款担保所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一律为300元,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担保费构成:担保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
3、申请公积金贷款人的借款人,个人信用评估为2A级的,担保服务费将给予95折的优惠,个人信用评估为3A级的,担保服务费将给予95折的优惠。
4、除担保服务费外,担保中心不再单独收取任何费用。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凭银行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的凭证原件申请退费,经担保中心审核无误,可办理担保服务费退费。
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退费,以借款人按剩余贷款期间应负担的担保费总额为退费依据,实收担保费额与应退费额的差额小于300元时,则实际退费金额为;实收担保费金额减去300元后的余额,实收担保费额与应退费额的差额大于300元时,则实际退费金额等于应退费金额。担保期限超过3个月的,按整年计。
担保中心每周三上午9:00—下午4:30,办理退费手续。
(本服务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附件5:
贷款申请要件清单
资料
编号
担保申请资料名称
原件
份数
复印件
份数
铁路分中心
贷款银行
担保中心
1
申请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0
2
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复印件2份
2
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0
2
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复印件2份
3
配偶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0
2
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复印件2份
4
配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0
2
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复印件2份
5
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0
2
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复印件2份
6
购房首付款发票
0
2
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复印件2份
7
房屋买卖合同
(含预售登记备案表或登记章)
各1
2
复印件1份
复印件1份
原件各1份复印件2份
8
借款合同
6
0
放贷后存1份
放贷后存2份
放贷后存2份
9
抵押反担保合同
3
0
无
无
放贷后存2份
10
收押合同
3
0
无
无
原件1份
11
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1
0
无
无
原件1份
12
抵押登记申请书
1
0
无
无
原件1份
3
抵押房屋未出租证明
1
0
无
无
原件1份
14
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
1
0
留存第1联
无
留存第2、3联
15
贷款发放通知书
1
0
原件1份
原件1份
原件1份
16
借款申请表
1
0
原件1份
原件1份
原件1份
17
讦估报告
3
原件1份
原件1份
原件1份
附件6
逾期情况明细表
序号
分中心
委贷账号
管理部
姓名
身份证
银行
工作单位
房屋地址
电话
房屋性质
担保性质
借款额
余额
开始日期
终止日期
期限
逾期开始月份
逾期数
逾期贷款余额
待收利息余额
原因
处理结果
备注
报表月份
公积金汇交状态
公积金月缴存额
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缴存单位
公积金单位电话
产权证编号
他项权力证书编号
档案编号
状态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