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0 11:12:2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支持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通过集资合作建房改善住房条件,规范集资建房项目委托贷款工作,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关于集资建房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90号),现就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业务流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个人贷款,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按照一个集资建房项目由一家管理部承办的原则统一指定管理部承办个人贷款业务。不在指定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其个人贷款转移至指定管理部办理。

二、对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业务,由中心统一指定个人贷款经办银行。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代办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14号),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贷款代办业务统一由中心通过轮候制确认,未经中心确认的,代办机构不得办理该项目的个人贷款代办业务。

四、对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个人贷款,其个人贷款资金实行指定管理部专户管理,各管理部在开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调查通知单)》(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1、集资建房,项目名称(指小区名称)2、管理部编号(3位)3、单位编号(编号为4位,指集资单位在中心指定管理部开立的住房基金专户编号。)4、其他住房资金专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五、“其他住房资金专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几项内容应根据中心文件对每个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指定的住房资金专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进行填写。对于之前中心已经下发文件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委托交通银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其款项划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通银行北京分行149账户,账号为:060149018001126433;委托农业银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其款项划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亚运村支行770账户,账号为:8763;委托其他银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其款项划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538账户,账号为:0200053819200018552。

六、对于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个人贷款,《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中的个人贷款划付开户银行和账号应按照中心指定的其他住房资金专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进行填写,并须注意应与《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备注中的其他住房资金专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内容保持一致。

七、受托银行在办理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业务时,须将款项按照《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中的个人贷款划付开户银行和账号,划入中心其他住房资金专户。

八、受托银行在发放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填写划款单时(现交行为:“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建行为:“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在原有联次的基础上,增加一联。其中,一联由受托银行转交给管理部,另一联随款项划入中心收款开户银行。另外在划款单空白处必须注明指定收款管理部编号、单位住房基金编号、集资单位名称、购房合同号。

九、管理部拿到划款单后,须逐笔登记“集资合作建房划款单明细表”(见附件),并及时通知集资单位到管理部办理住房基金交存手续。
1、管理部根据银行划款单填写“集资合作建房划款单明细表”一式两份,交存单位和管理部各存一份。根据“集资合作建房划款单明细表”中的合计金额通知集资单位填写“其他住房资金交存书”,与“集资合作建房银行划款单明细表”、银行划款单一并作为入账依据。
2、稽核人员按交存书所填写金额逐笔稽核,在“其他住房资金银行存款进帐单明细表”在备注栏注明“xx张集资建房款划款单”;于当日将“集资合作建房划款单明细表”传真到市中心会计处。原件保存在管理部相应的银行存款进账单明细表后,装订归档。

十、集资单位到管理部办理上述款项的支取时,须提交房改办批准支取的证明文件。此外,管理部还须将集资单位书面支取申请两份及房改办批准支取的证明文件一并送中心住房资金管理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支取手续。

各管理部接到此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工作,保证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个人贷款工作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集资合作建房划款单明细表》
中心会计处传真电话:67604538。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集资合作建房划款单明细表
年 月 日
管理部名称及编号: 第 页[共 页]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建房项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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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日期
姓名
付款行号
收款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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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复核: 制表:

注:合计金额应与每一张交存书金额一致,稽核人员根据交存书逐笔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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