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人事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就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的人员,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06年规范后的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纳入规范收入后,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分别为8%,月缴存金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三、纳入规范收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人员发生变更的,汇款单位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0日前,持同级人事部门核准的人员变更名册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五、未纳入规范收入范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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