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落实金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落实北京市金融企业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明确申报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申报流程
凡申请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必须经以下程序确定:
(一)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金融企业(含中央金融企业),应向以下任一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格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 金融街商会(联系电话:66574348)
2. 西城政府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8087494)
3. CBD金融商会(联系电话:85616655-8501)
(二)以上三个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报市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市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后,报请市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四)经市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以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将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名单函告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各金融企业;
二、管理中心审批流程
(一)管理中心根据市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函将经批准确认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布。
(二)经批准确认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管理部提出提高缴存比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2. 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填写完整,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符。
(四)在北京地方开户的金融企业,提高缴存比例的申请经管理部初审合格后,需报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进行审批,在国管分中心开户的金融企业,提高缴存比例的申请经国管分中心进行审批。
(五)各分中心和管理部审核时,对中央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
三、对金融协调小组批准后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由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其中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下属的金融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同时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同意后,方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金融协调小组办公室给管理中心的函中没有列出的金融企业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四、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受上限的限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后金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管理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2、分中心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3、北京市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首批《关于同意兑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函》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管理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申请单位
缴存管理部
单位登记号
上级主管单位
申报年度
单位性质代码
中央□ 市属□ 区(县)□
申请事项
(划“√”)
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金融企业□
认定号
单位
%
职工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管理部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旨在明确单位申报的提高缴存比例的基础信息。
2. 软件企业需提供经市科委审核的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当年经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定机构审核的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金融企业需是金融协调小组办公室函中列明的企业。
3. 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意见可以是专门的批复文件。
4. 本表一式三份,经中心审批后一份单位留存,一份管理部留存,一份中心留存。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分中心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公积金
经办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房公积金
开户行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
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
提高后的缴存比例(含规定比例)
职工
%
单位
%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有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旨在明确单位申报的提高缴存比例的基础信息。
2. 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是指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软件企业需提供经市科委审核的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当年经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定机构审核的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金融企业需是金融协调小组办公室函中列明的企业。
3. 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意见可以是专门的批复文件。
4. 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后直接报送国管分中心,由单位、经办网点及国管分中心各持一份。
附件3
北京市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同意兑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函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市领导同意,建议同意以下金融企业按照《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兑现优惠政策。
特此致函。
附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金融企业的名单
北京市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金融企业名单(共16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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