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局管内务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铁政法函46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管理。按照铁道部要求,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局内称“北京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对外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负责局在京和原北京铁路分局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存储、支付、委托贷款等管理工作。并对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赋有监督、指导职责。撤消铁路分局后,原天津铁路分中心、石家庄铁路分中心仍保留,局内称“北京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天津管理部、石家庄管理部”。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按原渠道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依法规范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条例》、《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存储、支取、使用等方面,依法规范管理,特别是在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未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情况统计表”的统计工作(见“附件”),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局财务处、劳资处、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各1份。
三、要切实加强资金和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当地省、市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止在执行政策和资金管理上出现问题与偏差。根据我局管理跨度大的特点,要与地方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协调好关系,积极开展异地贷款工作,满足职工贷款需求。
北京铁路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未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情况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用工开始
日期
用工终止
日期
单位缴存额 (单位:元)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 计
备注:l、此类职工系指与单位建立并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2、住房公积金缴存至用工终止日。
3、单位缴存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缴存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X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1995.10-1997.12为5% 1998.01--2000.09为6% 2000.10--2003.06为7% 2003.07--目前为8%
4、2005年度的交存月份计算到上报本表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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