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0 11:01:3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做好2005年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5年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保证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对账单,便于职工监督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监督受委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账结息是否准确,现将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2005年6月30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度结息,利息转入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上年(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结转的部分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息(年利率1.71%),当年(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归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结息(年利率0.72%)。

二、7月1日至7月14日,各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打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三、7月15日至8月15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下列对账材料:
(一)单位年度利息清单;
(二)单位账页;
(三)个人对账单(一式两联,一联作为登记单位台账的凭证,一联发给职工对账)。
各单位领取对账材料时需签字登记。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应及时将个人对账单发放给职工本人,并负责做好职工对缴存情况的查询工作。职工领取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若对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查询。单位核查台账后,对属于单位缴存方面的问题,应及时答复职工;对属于银行记账方面的问题,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查询书》(附件1),集中向经办网点申请查询。

五、经办网点受理单位查询后,应及时复核有关业务,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的“查询结果”,回复查询单位。单位对银行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申请重新复核。

六、2005年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查询受理截止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超期没有提出对账查询申请的单位,视为单位与个人均对账无误。

请各单位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上述时间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单位账号

职工账号

查询内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查询结果:


银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查询书一式两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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