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
为做好市级纳入规范收入管理范围人员对2005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填平补齐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不影响市级纳入规范收入人员2005年7月工资发放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级纳入规范收入人员信息核对结果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于 6月20日将单位反馈有异议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暂行封存。如有异议可由人事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确认,管理部根据此信息作为该人2005年7月至12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按单位核定的金额进行填平补齐工作。
二、单位对差额信息认可后,提供对应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清册(即对此人员住房公积金进行变更封存),并以补缴形式缴纳该部分人员当月住房公积金,当月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按人员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如下:
若该部分人员属于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即补差金额为正的人员),则单位当月为其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为“按中心核定的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加补缴金额”,并于下月将封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启封后再按中心核定的缴存额缴存。补缴金额从财政统发工资中列支,若补缴金额较大,影响个人工资发放,单位可分月完成。
若该部分人员属于多缴住房公积金情况,(即补差金额为负的人员),则单位当月为其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为“按中心核定的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减多缴金额”,并于下月将封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启封后再按中心核定的缴存额缴存。多缴金额从该人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中扣除,若多缴金额较大,造成补缴住房公积金为零或为负,单位可分月完成。
请各缴存单位于7月15日前务必完成对2005年8月份的填平补齐工作,如确存在个别人员须分月进行填平补齐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于8月底前完成全部填平补齐工作。
三、为确保单位人员清理工作顺利实施,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完成填平补齐工作的时间,以及本单位所对应的北京市人事局单位编号、北京市财政局单位编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登记号于7月15日前报所在管理部(附表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单位编号对照表
单位名称:
单位登记号: 完成填平补齐时间: 年 月
人事局单位编号
人事局单位名称
财政局单位编号
财政局单位名称
注:若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个单位登记号下对应多个人事局编号或财政局编号需填写多条记录。
附件二:
举例说明单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填平补齐工作流程。
某单位A下有甲、乙、丙、丁、戊等5名职工均属于市级纳入规范收入人员。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单位出具了《市级纳入规范收入人员信息核对结果通知函》,单位获知本单位职工如下情况:
表一身份证及姓名均核对上的人员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登记号:000000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名称:A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登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
位名称
人事单位编码
人事中位名称
人事人员编码
姓名
身份证号
中心个人编号
按人事局核定缴存基数计算出缴存额
在中心实
际月汇缴
额
财政与中
心月汇缴差额
000000
A
0000000000
A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甲
0000000000000000000000
1
320
310
10
000000
A
0000000000
A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乙
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384
400
-16
000000
A
0000000000
A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丙
000000000000000000000
3
480
200
-280
000000
A
0000000000
A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丁
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160
560
400
000000
A
0000000000
A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戊
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320
320
O
表1-1
注:表1-1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实际表样稍有区别,请单位结合纸质和电子表格进行对照。
经单位查实,该单位职工情况如下:
缴存比
例:8%
人事局核定的工资基数
应缴公积金
实际缴存公积金
月补差金额
补差
月数
实际
补差
金额
个人
单位
合计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合计
甲
2000
160
160
320
155
155
5
5
10
6
60
乙
2400
192
192
384
200
200
-8
-8
-16
3
-48
丙
3000
240
240
480
100
100
-140
-140
-280
4
-1120
丁
1000
280
280
560
80
80
200
200
400
6
2400
戊
2000
160
160
320
160
160
0
0
0
6
0
表1-2
注:表1-2中:
(1)“人事局核定的工资基数”由北京市人事局核定并提供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应缴公积金”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人事局核定的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即8%)计算生成(见表1-1);
(3)“实际缴存公积金”、“月补差金额”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个人实际月缴存金额及“应缴公积金”计算生成(见表1-1)。
(4)“补差月数”、“实际补差金额”由单位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月补差金额”和个人实际须补差月数进行计算得出的。
A单位对以上职工核算出的缴存差异金额没有异议,则计划于7月15日前办理汇缴8月份住房公积金时一次性对各职工填平补齐如下:
缴存比例:8%
应缴公积金
实际补差
金额
8月补缴金额
(单位+个人)
个人部分
单位部分
合计
甲
160
160
320
60
380
乙
192
192
384
-48
336
丙
240
240
480
-1120
-560
丁
80
80
160
2400
2560
表 1-3
注:(1)因职工“戍”金额核对无误,所以按正常汇缴方式办理8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其他职工由于都涉及金额填平补齐,所以单位应将这部分人员先进行封存处理,再按照表1-3中计算的“8月补缴金额”进行8月份补缴。
(2)由于财政局工资统发软件要求只填写个人负担部分(即个人工资项目中住房公积金一项),所以单位在财政局工资统发软件“在职人员基本信息管理”菜单中,选中要修改人员,并修改其中B14项,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一项,将上表中“8月补缴金额”除以2后再填写,如:对职工“甲”,将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填为190元。)
这时单位A由表1-3发现职工“丙”8月份个人部分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为-280元,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个人补缴金额不能为负,所以单位A根据“丙”的实际情况,将补差的个人部分-280元分拆到按8、9两个月,此时“丙”补缴金额分别如下:
8月份补缴额 9月份补缴额
职工
8月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个人)
8月补差金额
8月合计
补缴金额
9月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个人)
9月补差金额
9月补差
金额
丙
240
-280/2=-140
100
240
-280/2=-140
100
表1—4
注:(1)如表1-4所示,本例中将-280元金额按每月-140元分拆为二次进行计算,这样职工“丙”8、9两月均按100元在财政局工资统发软件中进行填报。
(2)由于表1-4中金额只是个人部分,故单位需按1002=200元分两次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补缴清册。
单位A由表1—3又发现职工“丁”8月份个人部分补缴金额为1280元,而“丁”的月工资额仅为1000元,由于“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须从个人月工资中扣除,所以A单位根据“丁”的实际情况,将补差的1200元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按8、9两个月分次进行补缴,此时“丁”补缴金额分别如下:
8月份补缴额 9月份补缴额
职工
8月住房公积金
缴存额(个人)
8月补差
金额
8月合计
补缴金额
9月住房公积金缴
存额(个人)
9月补差金额
9月补
差金额
丁
80
1200/2=600
680
80
1200/2=600
680
表1-5
注:(1)如表1-5所示,本例中将1200元个人部分补差金额按每月600元进行二次补齐,这样职工“丁”8、9两月均按680元在财政局工资统发软件中进行填报。
(2)由于表1-5中金额只是个人部分,故单位需按680×2=1360元,分两次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补缴清册。
综合以上计算的情况,单位A计算出如下表:
缴存比
例:8%
应缴公积金
实际补差金额
8月补缴金额
(单位+个人)
9月补缴金额
(单位+个人)
个人部分
单位部分
合计
甲
160
160
320
60
380
0
乙
192
192
384
-48
336
0
丙
240
240
480
-960
200
200
丁
80
80
160
2400
760
760
表1-6
注:由于职工“甲”、“乙”8月份既可一次性填平补齐,所以,9月份应填写汇交变更清册予以启封并按正常汇缴缴纳9月份住房公积金,“丙”、“丁”经计算后,分别补缴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于10月份启封后再按正常汇缴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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