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主动付款和外部转移工作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服务,现就主动付款和外部转移工作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动付款方式支取公积金的单位,按以下情况办理:
1、缴存单位工作失误为职工多缴的住房公积金,需采取主动付方式退单位帐户。
单位支取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出具体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被支取人签字认可的支取明细表。
2、职工死亡前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卡,要求销户支取并将公积金打到单位帐户上或指定受益人储蓄卡中的。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卡,要求将公积金打到指定受益人的储蓄卡中的,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正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正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正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帐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所有人必须一致。
死亡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卡,要求将公积金打到单位帐户上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单位申请,单位申请书上必须注明如出现任何法律纠纷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的,没有办法使用储蓄卡支取公积金。
职工支取公积金时不能在“支取记录单”上签字的,职工所在单位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同时提供支取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由办理支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签。
三种情况下,职工所在单位需要通过主动付款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向管理部提交相关材料,管理部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管理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经审核合格后,通过系统将单位开户行信息报会计处办理主动付款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外部转移
转往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凡转入异地工作的职工,须由原单位准确提供其转入单位的名称、帐号、开户行、转入外省的公积金收款名称、帐号、开户行,并由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该职工的公积金信息原件及收款银行电话,管理部核实后通过系统将收款单位信息报会计处办理划款。
遇有特殊情况的仍按原规定报归集执法处审批。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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