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0 10:59:2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非正常缴存单位催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各处室: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力度,保证缴存单位按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同时为确保《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考核办法》2005年的顺利实施,为各管理部在考核时具有公平的条件,请各管理部务必在2004年12月底以前对其所归集单位的缴存情况清理完毕。现就加强已建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部负责人应加强本部门非正常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的领导,亲自挂帅。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由主管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工作的管理部负责人及归集、执法工作人员负责。

二、非正常缴存单位是指除经批准办理降、缓缴手续、集体封存手续及签定《定期趸缴约定书》的单位以外的,当月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催缴后次月仍未作补缴手续的单位,视同非正常缴存单位。
符合以下情况的单位,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催缴范围:

1. 单位汇缴人数为零的,余额为零的单位;
2. 提供单位注销证明,并且已办理集体封存手续的单位;
3. 经市中心归集执法处批准,同意降低缴存比例并且按时缴存的单位;
4. 办理过缓缴手续,并在缓缴期内的单位;
5. 在次月汇缴上月住房公积金的下发薪的单位;
6. 预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7. 签订《定期趸缴约定书》并按约定按时足额缴存的单位;

三、对于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管理部应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催缴:
(一)催缴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每月3日开始,各管理部负责催缴工作的人员对上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首先通过电话进行催缴,并填写《催缴工作记录单》(见附件),督促单位应于接到电话后七日内履行缴存义务。电话催缴应于当月月底以前完成。
(二)对于管理部电话催缴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管理部应以信函方式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送达单位,要求单位于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缴存义务。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缴存手续的,管理部应主动上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讯问笔录。
(三)确因单位经营不善,无力按原缴存比例继续缴存的,应督促在次月内办理完缓缴手续,本月期间内将此类单位确定为正常未缴存单位,如在次月内未办理降低、缓缴手续的,则视为非正常缴存单位。
(四)无原因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部提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笔录》、《催建催缴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回证》等材料报市中心归集执法处将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处理。但是如果市中心在处理过程中,发现管理部处理案件未尽职尽责,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政策法规错误,违反投诉案件处理程序的,经告知管理部后,视为“处理不合格案件”,将与执法投诉案件一起纳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对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管理部应视催缴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困难的单位,但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需办理趸缴的,持工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趸缴手续的书面申请,经管理部审核后方可签定《定期趸缴约定书》,趸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趸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办理缴存手续,趸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办理缴存手续。管理部留存《定期趸缴约定书》正本,并将回执交由申请单位留存。对于按照《定期趸缴约定书》履行汇缴义务的单位,不计为非正常缴存单位。不按约定履行汇缴义务的单位,要纳入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程序。
第二、经营确有困难无力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部应要求单位及时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按照市中心及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文件要求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缓缴初审表》,连同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材料,上报市中心,进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程序。不符合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单位,要纳入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程序。
第三、对于连续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未做缴存的单位,经管理部电话联系,上门走访,都无法联系到的单位,可以到工商税务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如果单位依然未注销,可由当地知晓相关情况的单位或原单位的留守人员说明情况,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签字盖章;各管理部经过调查核实分析,单位确实找不到的,报市中心进行汇总,通过相关媒体定期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单位职工应与管理部联系并核对身份证号,依据相关规定转入封存库管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转移封存库时要留存完整的单位信息及个人信息,以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转移。

五、每月5日以前,管理部负责催缴人员应对上月催缴工作情况(包括当月催缴单位数量、催缴后汇缴金额、单位拒缴原因、申报降缓缴单位名单、申报公积金执法对象名单、管理部工作中所遇问题、建议等)进行分析汇总并报归集执法处审核。归集执法处将针对上报情况对被催缴单位进行核实,以便检查管理部的催缴工作。

附件:1.《催缴工作记录单》
2.《定期趸缴约定书》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1:
电话催缴工作记录单
序号
单位
单位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催缴
日期
催缴
人员
催缴结果
按月足额
缴存
办理缓缴手续
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并且按时缴存
办理封存手续
行政执法程序处理






































































































































































填报人签章:主任签章: 填表日期:
说明:每月30日前上报本表及本月催缴工作分析说明
本表是一式两份,一份管理部留存,一份上报市中心归集执法处


附件2:

定期趸缴约定书

北京住房公积佥管理中心
管理部:
我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拟定期 个月内一次向你部汇缴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利息自汇交之日起计算。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附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

单位:
同意你单位定期 个月内一次汇缴此期间内的住房公积金。请务必按照约定内容,及时足额汇缴。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年 月 日

注:约定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市管公积金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非正常缴存单位催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