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印发《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单位、各处室:
针对北京地区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事宜,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现行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就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将《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附件:《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议纪要》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议纪要
2004年6月8日(周二)上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主持召开了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议。会议讨论议题为:
讨论北京地区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事宜
会上,参会单位根据现行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就北京地区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事宜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意见,确定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2、企业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原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最高可以提高到20%(含原公积金10%的缴存比例)。
3、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住房公积佥超过10%的部分(不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4号)中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作为补充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应分别进行核算。
4、企业为职工所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0%的部分,并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5、单位和职工个人所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0%的部分,不纳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审批范围。
6、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44号)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人员:吕志民、闫保森、史小军、张俊林、刘贤章、蒋 然、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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