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10号)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31平方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116号),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按照贷款差别化政策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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