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做好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和《关于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3〕1号)要求,就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
(一)工资核定
各缴存单位要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和《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要求核定职工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
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缴存上限
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2012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2012年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除以12)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即:2012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12%×300%×2﹦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二、切实提高管理中心信息质量水平
分中心、管理部要按照管理中心2013年度工作会议和2013年归集执法工作会议部署及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信息重新登记工作,确保管理中心信息质量有一个质的飞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