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山西人社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5〕56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财政局、档案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90号)要求,规范管理,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和公共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人事档案业务管理范围。
取消人事档案收费后,凡符合政策应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存档;未经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和机构不得管理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投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通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档案局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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