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伤残、补助等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伤残补助等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4]172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最近,有些地区和单位在贯彻执行《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48号令)时,反映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伤残补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等问题不甚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除按规定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外,还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4]7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还可以按照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死亡的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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