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9 10:29:0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建国前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退休费发放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建国前在私营企业工作的
人员退休费发放标准的批复

浙劳人复351号

余姚市人事局:
你局余人字69号《关于建国前在私营企业人员退休费比例问题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建国前在私营企业和私立学校等单位工作,一直没有间断或非本人原因间断过,在建国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退休费只能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不含我省规定加发的退休补贴费)。凡与此规定不符合的,应予以纠正。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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