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9 10:22:2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简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人员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简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人员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计〔2001〕240号

省级各单位: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自1991年起实行编制、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三结合的管理办法以来,对于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过快增长,改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促进人才资源开发、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省级机构改革、审批制度改革和实行统发工资后的新情况,为改善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现就简化工资基金和人员计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再申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取消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其工资基金按照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未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仍按规定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申报,由原来的季度申报改为半年申报。上半年的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初,与劳动工资联审同步进行;下半年的申报时间为当年的6月底至7月初。其他事项按照《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计〔1997〕180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从2002年起,凡由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统一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下达增人计划指标,由主管部门在编制限额内直接办理接收手续,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对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流向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从企业调入或从社会招聘一般性人员要从严控制,并需履行人员计划报批手续。
四、对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登记核准。各单位增加人员时,须填写《省级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登记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核准,作为办理工资基金、劳动保障等手续的依据。

附件:《省级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登记审核表》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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