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视作缴费年限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视作缴费年限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号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视作缴费年限的请示》(嵊劳社险【2005】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的通知》(劳人计【1984】49号)规定精神,国有建筑企业经批准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如因生产需要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必须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农民合同制工人向社、队缴纳公益金。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离开企业时,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企业加发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当时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1991年2月省政府浙政办发【1991】20号文件,1991年7月国务院87号令及1994年6月省政府48号令发布后,企业招用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未明确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不属于参保对象,其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我厅浙劳社字【2005】183号批复作废,原文请你局自行销毁。
二〇〇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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