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提留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 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所需经费提留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人薪〔2005〕73号
省直各单位:
为建立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长效保障机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提留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可按年人均4000元(含现已享受的福利)标准提留。
二、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的计提年限计算至75周岁。
三、财政供养(包括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改制时,应将财政负担的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从国有资产中提留,对国有资产不足提留或资产评估后净资产为负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调剂解决。
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时,按上述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如净资产不足提留的,以单位净资产为限。
四、对提留的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经费,由改制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改制后的单位负责发放,专项用于解决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确保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落实。
五、已经改制的单位,改制前由财政负担的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经批准后从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视同企业的利润考核指标,收益不足列支的可从国有资产中提留;对国有股份需要全部退出的,在国有资产退出前,允许一次性从国有资产中提留,对国有资产不足提留或资产评估后净资产为负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调剂解决。提留的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经费管理,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提留等有关问题,根据当地实地实际,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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