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9 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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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健康体检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浙劳社医121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健康体检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作出的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实施健康体检的重要决策,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区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已改制企业的事业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实施健康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项目
根据退休人员的特点,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确定为14个,具体为:内科常规、外科常规、眼科常规、耳鼻喉科常规、胸片、心电图、B超(肝、胆、脾、双肾)、妇科检查(宫颈刮片)、血常规、尿常规、大便OB、乙肝表面抗原、生化六项(血糖、胆固醇、甘油三脂、肝功能(ALT)、尿酸、肌肤)和肿瘤标志物(甲胎蛋白)。有条件的企业可在以上项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体检项目。
二、工作安排
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每年一次安排在单数年。省级参加企业于体检年度3月底前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书面上报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数,省医保中心核定后发放“体检卷”。省医保中心商省卫生厅后,向企业推荐体检医疗机构。退休人员体检具体工作由企业负责组织,企业原则上应在推荐的体检医疗机构中合理选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医保中心备案后,在其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并确定具体体检时间。体检应在发券当年组织完成。
2007年退休人员分健康体检工作应在2008年6月底完成,2007年9月底各单位向省医保中心上报本单位参保退休人员数。
三、经费来源和结算
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基本项目费用标准为150元,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具体由省医保中心与承担体检医疗机构按体检券据实结算费用。企业为退休人员安排超出基本项目之外的体检项目费用,以及在非推荐体检医疗机构超过150元标准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向企业退休人员另行收取体检费用。
四、组织领导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健康体检,涉及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本单位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组织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和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体检经费的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业务指导,给予必要的基础设施及硬件支持。省医保中心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的统计、核实、体检券的发放及费用的结算工作。承担体检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配备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保证体检质量。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退休职工健康通知
抄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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