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9 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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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84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促进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本次政策调整时间紧、涉及面广、医报信息系统调整压力大,为确保政策调整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支付比例、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上线实施。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协助做好上线测试工作,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及时更新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取消2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和规定病种起付标准的规定同时执行,但由于计算机管理系统改造比较复杂,具体计算机管理系统上线时间另行通知。对2次及以上住院的参保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暂按现行政策结算,并出具有效票据、凭证,待计算机管理系统上线后采用反交易的方法进行处理;对规定病种参保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出具票据、凭证,待计算机管理系统上线后,采用反交易或延迟结算的方法处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三、有关转院人员的起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规定执行,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
四、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重视民生、关注民生的理念,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参保单位要帮助做好提高待遇政策和相关事项的宣传工作;由于取消2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和规定病种起付标准的延迟上线给部分参保人员带来不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病人的解释工作,并提前做好有关准备。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和我厅医报处或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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