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117号
各市、地、县人事(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为妥善处理部分职工工龄计算中的某些特殊问题,根据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对有关人员的工龄计算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专院校(含毕业研究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二、在编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包括干部、工人、下同)或直接考入大中专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上述人员工龄的更改按管理权限,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由市地作出规定。
四、此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九月起执行。与其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前的不予追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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