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劳险99号
(1993)财工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费价格指数的增长,为适当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经省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份起,适当增加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凡一九九三年五月底以前离休、退休以及按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生活补贴费:
1、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分别为:红军时期四十元;抗日战争时期三十五元;解放战争时期三十元。
2、退休人员按连续工龄分别为: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的为十六元;连续工龄不满三十年的为十四元。
3、按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为八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凡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生活补贴费,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在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以后离休、退休以及按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从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生活补贴费。
四、增加生活补贴费所需的费用,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县以上集体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地研究确定。
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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