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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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劳培〔1992〕29号

各市、地并有关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技工学校:
现将《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厅培训处。


浙江省劳动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管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一)技工学校必须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录取新生。新生凭市、地或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录取通知书录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入学(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五天不报到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应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报原招生地的市、地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退回原地,取消学籍。如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不受时间限制。
(三)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成绩考核
(四)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纳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的划分,以部颁教学计划为据(选修课视同考查课)。部颁教学计划未规定考查课的,均作考试课。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六)考试、考查课的试题均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平时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期末和补考试题由教研组(或专业科)拟定,报教务科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省和市、地组织的统考,各学校均应参加,否则该课程成绩劳动部门不予承认。
(七)各课学业均需评定学期、课程总评成绩。学期成绩的评定,平时(包括作业检查、课堂提高、期中考试或阶段测验等)占40%,期末考试占60%。跨学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成绩总评,各学期成绩所占比例由学校确定。
(八)生产实习的考核,可根据学生实际操作的熟练程度和工艺水平,结合劳动态度、文明生产等评定。
(九)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堂教学、体育“达标”和课外锻炼结合起来综合评定。
(十)学校应制定学生日常操行考核办法,每学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和劳动态度等。
(十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该课程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考试作弊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初给予补考一次。生产实习课一般不予补考,需要补考的报学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又符合升级条件者,其不及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试读、退学和毕业有关条文中提到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均指按本条规定给予补考后的成绩。)
(十三)补考试题仍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拟定,不得降低水平。补考成绩载入记分册时应注明“补考”,60分及以上的均记载60分,60以下的记载实际考分。
(十四)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班级统一组织的活动。上课、自修、实习、军训等各项集体活动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十五)学生修业期满、学完全部课程后,学校应进行毕业综合考核。由学校主管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校领导和教师共同组成的毕业考核委员会领导进行。考核内容要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从应知、应会两方面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休学和复学
(十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时,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十七)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十八)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和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十九)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
(二十)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实恢复健康)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由学校决定可编入其他相近专业的班级学习。
(二十一)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学生休学与复学,学校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市(地)劳动部门备案。
四、升级与试读
(二十二)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二十三)学生学期成绩有生产实习课,或二门文化、技术理论(以下简称文理)考试课,或三门文理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下学期转为试读生随班试读。试读期学期成绩全部及格者,或尚有一门文理考试课一门文理考查课不及格者,可转为正式生。
(二十四)学生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者,下学期转为试读生。试读期学期操行评定及格者,转为正式生。
(二十五)试读生的试读时间均为一个学期,以一次为限。试读期间停发助学金。
五、退学与转学
(二十六)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申请退学。对未经学校批准自动退学和受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偿还学校培训费用;并由学校与学生原籍县(市)劳动部门联系,从离校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录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
(二十七)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二十八)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劝退不从的,可令其退学。
1.学期成绩有生产实习课并一门文理考试考查课,或三门文理考试课,或四门文理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
2.入学后累计有四门文理考试课,或五门文理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
3.试读生在试读期末仍出现第(二十三)条或(二十四)条规定的符合试读情况者;
4.曾经试读,又出现(二十三)条或(二十四)条规定的符合试读情况者;
5.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七天,或累计旷课十天(一天以6课时计)者;
6.休学期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复学者。
(二十九)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并由学校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市(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学者,经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
(三十一)学生转学分下列情况办理审批:
1.本省市地、县属技校之间转学的,由双方市、地劳动部门审批,报省劳动厅备案。
2,本省市、地、县属技校转入外省技校的和本省省、部属技校转入市、地、县属技校的,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批,报省劳动厅备案。
3.本省市、地、县属技校转入省、部属技校和外省技校转入本省各级技校,均由省劳动厅审批。
4.本省省、部属技校转入外省技校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十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换工种专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转换的,市、地、县属技校由市、地劳动部门审批,报省劳动厅每案;省、部属技校报省劳动厅审批。
六、奖励与处分
(三十三)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应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向全校张榜公布,颁发奖状、奖品、并记入学生档案。
(三十四)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被劳教及判刑者,一律开除学籍。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减发或停发助学金。
(三十五)处分学生要慎重。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需经校务会议讨论。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执行;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劳动部门备案。对学生的处分,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
(三十六)对受处分的在校学生,不得歧视。学校要经常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改正错误。确有显著进步、表现好的,由相应部门及时撤销其处分。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三十七)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均合格者,或仅有一门文理考试课一门文理考查课不及格者,准予毕业。毕业名册按学校隶属关系经省或市、地劳动都门审核后,由学校发给经劳动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根据部门和企业的需要,按有关规定择优分配工作。
(三十八)学生在校修业期满,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毕业考核有生产实习课不及格,或二门文理考试课不及格、或三门文理考试考查课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十九)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未能按学制年限修业期满,而中途缀学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十)学生毕业时,学校应进行体格检查。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允许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一年内病愈者,经学校复查,按学校隶属关系,报省劳动厅批注再酌情分配工作。期满疾病未愈者,取消保留的学籍。
八、附则
(四十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技工班学生的学籍管理。
(四十二)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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