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浙劳险40号
财工61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照顾精减退职职工因物价上升引起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凡按省委办24号,原省劳动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号,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我省企业精减退职职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费十五元。
享受浙组1号和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补助标准的企业精减退职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老工人其医疗保健费每人每月增发五元,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五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元。上述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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