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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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审发《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1号

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宁渡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一九九〇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调动民办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办科技实业的发展,以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文件精神,对我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如下意见。

第一条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在省、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科委为主,科协参加,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财产属于职工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投资者私人所有,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实行技、工、贸等综合经营、新技术产品的研制、推广为主要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凡在经各级科委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上述民办科技机构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含满一年)的固定专业科技人员(不包括利用业余时问或经单位批准到民办科技机构中兼职的科技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定相应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原则上应按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的各专业技术职务及有关《条例》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水平、能力等条件要求掌握,并应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与专业技术水平,以能否胜任相应职务职责为主要依据。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基础理论的免试规定,按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需经参加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测试的,由主管单位和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商定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由现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有关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评委会要予以安排和支持。少数如具备单独组建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科委牵头科协参加可建立若干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推荐当地民办科技机构某些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独组建评审委员会的,须报相应一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民办科技机构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须经当地科委会同科协汇总,转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各民办科技机构在报送材料时,除按有关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原单位出具的停薪留职、辞职、调动、离退休证明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待业证明等;

(二)本人现所在民办科技机构出具的固定从业科技人员证明;

(三)本人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原技术职称证明;

(四)本人学历证明;

(五)所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各民办科技机构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等待遇由各民办科技机构自行确定,因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民办科技机构行业门类多,专业技术人员分布广,情况十分复杂,各有关单位都要加强领导,慎重从事;善始善终把这项工作搞好。

一九九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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