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48:0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流动中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流动中
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摘录)

一、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系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系指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方人员)。
……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其安置去向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中方合营(合作)者及其主管部门委派、选调、推荐的人员,一般由中方合营(合作)者及其主管部门协助安排,工龄连续计算。在等待安排期间,如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安排的,其等待安排工作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2.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招聘或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招聘的;本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辞职的;以及因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辞退的人员,可以自己联系工作,也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登记。经推荐重新工作后,前后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人事关系转入人才交流机构并保留干部身份的人员,以及经人才交流机构接收派遣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自己联系工作或由人才交流机构推荐,重新工作后,前后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半年内经人才交流机构两次推荐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的,人才交流机构不再负责保留其干部身份,并将人事档案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
十五、港、澳、台、侨胞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以及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的中方人员的流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十日

(摘自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才24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流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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