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转发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人险224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党委老干部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藏人通(1989)74号《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批准同意接收安置在我省的西藏离、退休干部、工人的交通费和其他补贴从一九九〇年一月起,由西藏自治区按统一规定的标准向各接收安置单位汇拨,各地即按西藏统一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西藏离退休干部、工人的医疗周转金、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特需经费和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及福利费提取标准,仍按浙劳人计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人事局
西藏自治区计划经济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西藏自治区劳动局
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
藏人通(1989)74号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厅、局、部、委,大专院校,驻内地办事处:
关于统一发放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的问题,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在区内、区外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统一发给交通费,包干使用。包干标准每人每月:省级干部30元(如不愿领取,可保证用车);地专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21元;县级干部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及离休的一般干部17元;退休的一般干部、工人7元。
二、其他补贴性待遇
在区内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仍按藏党组通(1988)22号和藏计经劳字(1988)4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在区外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的各种补贴性待遇,统一按西藏一类区的补贴项目和标准(含物件补贴、生活补贴、肉价补贴、洗理费、书报费、取暖降温费等)执行。即县级以上干部和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每人每月39.5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月38.5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月37.50元(计算表附后)。统一标准后,不再执行安置地区的各种、各类补贴性待遇。今后西藏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0年元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跨省安置离退休干部、工人统一各项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项目
职务
按月发给的各项补贴
每月合计
物价补贴
肉食补贴
洗理费
取暖降温费
书报费
生活补贴费(藏劳字
70号文件)
县级以上干部
10.00
10.00
4.50
5.00
5.00
5.00
39.50
一般干部
10.00
10.00
4.50
5.00
4.00
5.00
38.50
退休工人
10.00
10.00
4.50
5.00
3.00
5.00
37.50
说明:1.女职工洗理费在以上基础上每月再增加0.50元。
2.取暖降温费是按西藏一类区年烤火费60.00元的月平均数。
3.国发(1982)62号、国发(1985)6号和国发(1985)52号文件规定应发的生活补贴费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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