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42号
浙财社24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部发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应按照省政府浙政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各市(地)以及缴费比例确需超过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和以地方养老保险费形式征收的部分)的县(市),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报批时需附上企业缴费比例的测算资料(见附表一、二、三、四);企业缴费比例超过20%的市县,还应附上超过规定费率的原因分析、控制费率过渡计划的书面报告。
二、各地1998年的企业缴费比例,以1997年度统计报表资料为基数测算,请各地务必在6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一:企业缴费比例测算和报批表式(一、二、三、四)
附件二:填报要求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一:企业缴费比例测算和报批表式(一、二、三、四)(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二:填报要求(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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