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33:1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高师院校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
关于提高高师院校教师工资
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220号
(1997)财行123号
浙教人〔1997〕422号
各市(地)教委、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属高师院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加快我省师范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提高高等师范院校(含教育学院,下同)教师工资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实行教龄津贴
(一)实行教龄津贴的对象:
1、学校的专任教师;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3、直接从事实验课教学、电化教学、计算机教学的实验、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仍在学校从事党政管理等工作,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经批准继续兼课的人员;
5、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调离教师岗位,仍在学校从事党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二)教龄计算、教龄津贴的标准及发放办法,仍按国务院工改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省工改领导小组浙改工〔198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师离退休时,其享受的教龄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数。
二、关于提高教师职务工资标准
(一)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的对象:
1、学校的专任教师;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3、直接从事实验教学、电化教学、计算机教学的实验、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4、学校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作学校党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二)学校的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每月发给15元岗位津贴。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提高工资标准和发给岗位津贴的对象:
1、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企业人员:
2、已经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附属幼儿园教师、医院(医务室)护士;
3、新招收录用尚处于见习(试用、熟练)期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
(四)教师职务工资提高10%的部分,按省人事厅、省教委浙人薪〔1994〕70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作为计算津贴总额的基数。
(五)离退休时,教师职务工资提高10%的部分以及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享受的15元岗位津贴,可以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三、教龄满30年、享受教龄津贴的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金。具体计算办法按省教委、省人事厅浙教人〔1995〕162号、浙人退〔1995〕55号文件执行。
四、审批权限。这次实行教龄津贴和提高工资标准,各市、地所属高师院校由各市、地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审批;省属高师院校由省教委审批。
五、本通知从1997年3月起执行,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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