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劳政〔1996〕149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我厅已于四月十六日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转发你们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有关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时,同时发给《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用人单位不发给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劳动部门审查核实后,发给《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
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不发给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二)。劳动部门审查核实后,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
三、被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凭《证明书》或《确认书》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附:一、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
二、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一:
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
兹有(单位)原固定职工,性别,年龄,住址,于年月日向我局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终止。经我局审查核实,该职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的有关规定,特此确认该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
兹有(单位)职工,性别,年龄,住址,于年月日向我局申请确认劳动合同解除。经我局审查核实,该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法》第条第项的规定,特此确认该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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