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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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计〔1997〕12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编委办公室,省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并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计划管理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计划形式和手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发展方向、规模、速度、结构和布局以及劳动报酬所进行的部署和安排。主要包括人员计划管理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第三条人事计划管理贯彻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省人事厅是人事计划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人事计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计划管理的范围
(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按有关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人事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计划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计划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编制并实施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
(三)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布局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按照国家分配政策,宏观指导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人事计划管理制度,完善人事计划管理办法,提高人事计划管理水平。
第七条人事计划的主要指标
(一)人员计划指标
1、基期人数。
2、计划期新增人数:
(1)机关单位招考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从社会招收人员和接收安置国家统一分配人员(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转业军官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
(3)调入人员;
(4)其他增加人员。
3、计划期减少人数:
(1)自然减员(退休、退职和死亡等);
(2)机械减员(调出、上学、参军、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等);
(3)其他减少人员。
4,计划期末控制人员数。
(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
1、基期工资总额数。
2、计划期内新增工资总额数:
(1)新增人员增资;
(2)转正定级增资;
(3)机关工龄,事业单位教护龄津贴自然增长增资;
(4)上年增资项目翘尾(包括上年新增人员工资翘尾、转正定级工资翘尾、调资工资翘尾);
(5)晋职晋级增资;
(6)增加奖金;
(7)其他增资项目。
3、计划期减少工资总额数:
(1)减人减资;
(2)掉尾工资(包括减人掉尾工资、调资掉尾工资);
(3)减员与补员工资差额;
(4)其他。
4,计划期末控制工资总额。
第八条编制人事计划的依据
(一)计划期党和国家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计划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领域及相关政策;
(三)财政收支情况和行政、事业费开支状况;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新增劳动力资源及可供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的程度;
(五)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情况;
(六)基期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预计执行情况。
第九条编制人事计划的方法和程序
编制人事计划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原则,采取统计、分析和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地进行。具体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编制以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增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二)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增人计划,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本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人员计划;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工资总额计划,一并报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三)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在对各县(市、区)和直属各单位上报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1月底前连同详细的文字报告和说明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四)省人事厅在汇总、审核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人事部下达的计划指标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以及落实各项计划的保证措施,于每年年底前下达给各市地和省级各部门。
(五)各地区、各部门将省人事厅下达的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基层单位执行,并抄报省人事厅备案,抄送同级计划、劳动和银行等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在计划期内,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下达专项人事计划的,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下达。
第十一条人事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省人事厅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修改计划。
第十二条人事计划的执行实行编制、计划和工资基金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上级下达的增人计划以内新增人员,按照《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规定,凭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按照《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后,由基本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工资。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依据核定的编制和年度人员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变化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定期进行审核,保证人事计划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工人和临时工,列入人员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和合理的人员比例内。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收或调入工人,必须在编制和年度人员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凭《增人计划卡》办理招工或调入手续;招收临时工要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控制数量,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用。临时工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应予辞退;确因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人事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一般分集中检查和抽查两种形式。集中检查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为当年九月;第二次为下年度一月,结合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审进行。集中检查结果由各市地政府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人事厅。抽查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部署,省人事厅主要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要会同计划、劳动、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对人事计划管理进行监督,维护人事计划的严肃性。对超计划增人增资的地区和部门,要在下年度计划中相应核减,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人事统计信息工作,建立必要的基础台帐和报表制度,系统、全面地收集统计资料,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上级政府人事部门,为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各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年度机关单位增人计划申报表
2、()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报表
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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