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23:1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125号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04号、国发141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5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劳动模范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5%——15%的优异待遇。为做好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享受劳动模范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享受有重大贡献的退休高级专家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53号,原国家科委国科发干字02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退休优异待遇标准,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54号、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浙政15号、原劳动厅浙劳险4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函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填写《退休劳动模范享受一次性补贴审批表》、《退休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贴审批表》(表式附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批。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具体额度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核定。
四、退休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增发一次性补贴所需费用,从行业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五、本通知适用于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和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
六、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行业集体单位从移交地方管理之日起执行。
二○○○年九月十二日

浙劳社险【2000】125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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