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当事人工资补发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当事人工资补发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20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当事人工资补发问题的请示》(景人劳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企业职工经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证据不足有关部门决定不予起诉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宜再按高检会(研)字第1号文执行(适用对象已变)。至于其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照我厅浙劳薪195号《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办理;其他待遇,可参照该《通知》精神办理。
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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