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兼并企业职工不愿与兼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兼并企业职工不愿与兼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0〕20号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被兼并企业职工不愿与兼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杭劳法〔2000〕1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实施兼并,兼并企业原则上应继续履行被兼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企业兼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兼并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确实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兼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在被兼并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出售、合资、合并、分立或改制情况下,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理亦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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