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19:0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浙劳社医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卫生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浙江省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卫生446号)建立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依法注册登记并获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二、军队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先报请军队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批准,按省政府《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浙政发70号),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我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所使用的医疗仪器清单,以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大型医疗仪器清单。

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类别、业务范围,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定点医疗服务内容。对超过定点医疗服务内容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执业地点、类别及业务范围时,应在批准变更后的15天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增加定点医疗服务内容,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列为定点医疗服务内容。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制定好参保人员的转诊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转诊就医的方便。

(一)制定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规定,鼓励参保人员由高级别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

(二)制定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向选定之外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规定。

(三)制定参保人员的异地转诊规定,严格异地转诊制度。

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备有外配处方专用章。参保人员愿意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药疗机构必须在其处方上加盖外配外方专用章。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样式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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