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部分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部分离休人员
离休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185号浙财社字3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舟山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浙组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部分离休干部离休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8月1日起,对2000年7月31日前离休的人员,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处级待遇调整离休金;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科级待遇调整离休金。
二、对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分别比照任职5年以下的副处级、副科级重新进行“套改”。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79号、浙改工1号、浙改工1号、浙人退192号、浙劳险55号、浙政发224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套改后的离休金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务生活补贴及保留的津贴补贴。重新“套改”后离休金高于重新“套改”前离休金的,从2000年8月1日起予以补足差额;低于部分保留,今后在增加离休金时逐步冲减。
四、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要填写《离休人员离休金重新“套改”增资审核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审批标准发给。
五、离休干部符合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助费条件,可将这次调整后的离休金标准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费的基数。
六、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待遇调整举例
2.离休人员离休金重新“套改”增资审核表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劳社险【2000】185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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