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山市人事劳动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如何发放等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山市人事劳动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如何发放等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0】16号
江山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如何发放等几个问题的请示》(江人劳49号)收悉。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浙劳险109号、财社20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破产企业按规定提取各项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政策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包括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退休职工死亡新产生的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改制后的非国有企业如继续执行劳保制度,其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照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执行,所需费用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
此复。
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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