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职工处理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职工处理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125号
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职工处理的请示》(东劳仲〔200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应按原省劳动厅浙劳政〔1996〕70号文件第3条规定,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一年向用人单位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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