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关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浙劳社医161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3号),现就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以在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建床医疗机构。
二、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职工,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床建议,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见附件),分别由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建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批盖章,经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准后,可以建立家庭病床。
三、本通知所指的家庭病床适用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确需由医护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一)恶性肿瘤晚期;
(二)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四、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不超过6个月。家庭病床的收费价格以价格权限部门和卫生部门确定的为准。每次建床发生的以下费用,按在其它医疗机构1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
(一)家庭病床建床费;
(二)巡诊费,每周2-3次。
建床期间发生的其它医疗费用,包括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不属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支付范围。
五、家庭病床不再另行收取挂号费、诊疗费。职工要求增加巡诊次数的,可以按次数向职工加收巡诊费。
六、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浙劳社医98号)执行。
七、本通知和《浙江省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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