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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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0〕18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调动和鼓励劳动者钻研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组织参加省外、境外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组织的开展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区)三级,每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面向社会的为一类竞赛,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系统牵头组织。
省级一类技能竞赛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可冠以“浙江”“全省”等竞赛活动的名称。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由省级行业部门或系统组织牵头举办:可冠以“全省(浙江省)××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其他竞赛不得冠以“全省”“浙江”等名称。
第五条省、市(地)、县级举办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举办竞赛。市、县级组织一类技能竞赛每年不得少于10个工种。
第六条省、市(地)级职业技能竞赛必须根据现行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的高级工标准命题。省级一类比赛必须通过市(地)级选拔或经过初赛、复赛、决赛的顺序进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综合管理,对竞赛主办单位开展的竞赛活动实施审批制度。
(一)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须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组织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竞赛主办单位举办全省竞赛活动或参加全国、境外等竞赛活动,包括省各行业(系统)牵头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行业协会、学会团体等牵头举办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主办单位邀请省外机构参与举办或参加全省性竞赛活动,行业(系统)组织、社会团体等以浙江队名义组织参加全国或境外竞赛活动,均应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如对竞赛方案进行调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邀请公证部门公证。各项竞赛活动的组织是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九条竞赛组织单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必要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五名和二类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由劳动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五名、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由我厅授予“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三)市(地)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获得前二名和二类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
(四)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专业(工种)前十名,省级一类比赛前八名、二类比赛前五名,市级一类比赛前三名、二类比赛第一名的选手,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可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
第十一条推荐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华技能大奖人选,必须在浙江省技术能手中产生。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日期:20000518
执行日期:200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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