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物价局 文件
浙劳社医106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3号),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49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贯彻《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卫生部门制定了医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的个人自付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作适时调整。
第五条职工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职工按规定比例自理后,再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条需申报而未经省卫生厅批准购置的或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七条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医疗服务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条定点医疗保险机构经省物价、卫生部门批准增设的诊疗项目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省物价、卫生部门在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时,应抄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按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按照物价、卫生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凡需进行下列规定项目检查、治疗的,须由诊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光子刀。
4.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放材料和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
5.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
6.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
7.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8.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9.按规定应当经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批的其他诊疗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会诊费。
3.各类加急费、点名服务费。
4.有关部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脸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唇腭裂、雀班、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形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等)。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6.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7.各种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中子刀、细胞刀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心脏起搏器、人工器官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的费用。
5.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4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费用。
6.物价部门规定不得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值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性病检查治疗。
3.职工工伤、工伤旧病复发及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执行备案收费标准期间的项目。
6.出国出境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7.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8.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9.各类医疗商业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自付比例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理10%。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自理10%。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Y——刀)、光子刀,个人自理40%。
4.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放材料和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3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用);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1500元至400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分别为国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
(二)治疗项目类:
1.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理15%。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住院的全部医费,个人自理20%。
3.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自理20%。
发布日期:20010427
执行日期:20010501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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