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2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及所属各县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6)55号)文件和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对企业离休人员适当增加离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现职务工资标准已达到同职务在职人员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档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增加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可按每月25元增加离休金。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级和副处(县)级职务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
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金。
三、符合享受每月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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