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08:1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关于调整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劳社医291号

关于调整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比例问题的通知

省各级有关单位: 为适应省级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切实做好省级机会国家工作人员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医疗的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的,由子女统筹医疗经费支付80%,个人自付20%。全年个人自会的医疗费用不设封顶限额。
二、患先天性疾病确需手术治疗的,需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处理。
三、经批准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未经批准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子女统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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