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关于调整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劳社医291号
关于调整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比例问题的通知
省各级有关单位: 为适应省级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切实做好省级机会国家工作人员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医疗的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的,由子女统筹医疗经费支付80%,个人自付20%。全年个人自会的医疗费用不设封顶限额。
二、患先天性疾病确需手术治疗的,需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处理。
三、经批准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未经批准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子女统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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