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浙劳社劳薪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浙政办发178号),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的确定及相应处理办法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原则上应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同步。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类确定其职工劳动关系转换的基准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已改制企业(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原国有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对尚未转换劳动关系的已改制企业,要结合实际,通过置换部分国有股、让予国有股分红等途径,逐步支付原省属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
(二)已破产企业以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已解散或撤销企业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解散或批准撤销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对已按当时有关政策标准标准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再重新支付安置费。
(三)未改制企业以2000年12月31日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承受能力在国有资产中作相应提留。
二、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转换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因解除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国家统计局规定统计项目之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为适应均衡不同行业、企业的经济补偿标准,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1999年省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970元)的,一律按该标准计发。
(二)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职工标准工资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按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确定;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企业按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职工标准工资最高不超过1999年省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
三、职工在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认定
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是指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但职工以下的工作年限在支付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时应予剔除:
(一)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二)因被开除、除名、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企业依法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四、破产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转换
因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等原因致使企业主体资格消亡时,应根据职工分流安置的不同途径,办理转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对有组织地安排到其他企业就业的职工,参照一般改制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对自行择业的,给予一次性安置费,但不得同时享有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五“双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双缴”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标准,按企业参保的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统筹的企业,其基本养老、医疗缴费标准,按杭州市《关于部分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试行意见》(杭政办45号)执行。
(二)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每年按7%比例递增;缴费比例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企业缴费比例按现行标准执行,个人缴费比例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8%。今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所在地尚未开展医疗保险统筹的,“双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每年按7%比例递增,缴费比例(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为8%。
省属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劳动关系转换的,可根据实际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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