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8 18:07:5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62号文件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军转干〔2001〕14号

各市、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计委(计经委)、财政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办,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参加房改(包括领取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其职级标准既可按军队职级(含行政或技术)享受,也可按地方现有职级享受。地方现有职级低于军队原职级的,按军队原职级享受,地方现有职级高于军队原职级的,按地方现有职级享受。
二、安置地政府建设(或房改、房地产)部门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转干部出售。军转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支付能力自主决定,其中享受经济房价部分面积标准与地方同类职级人员享受标准相同,已购买过军产住房(或地方公有住房)的面积应作扣除。
三、对转业后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当地一时又无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由接收地政府或安置单位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周转住房可以腾空旧房或购建经济适用住房解决。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档案(包括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与本人人事档案一并移交地方,其住房档案情况由档案接受单位报当地房改办备案。
五、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地实行住房补贴的,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经省批准的市、县(市)房改方案的规定执行。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已购买、租住军产住房(或地方公有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各自向所在单位差额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已在部队享受过住房补贴的无房的军转干部,可以申领住房公积金补贴,也可以扣除军队已发住房补贴的年数,按比例差额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六、解决军转干部住房问题,关系到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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